青岛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19-05-10 16:03 【字体:

青岛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1.        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须由家长写书面申请,并由学生自行承担住宿安全。

2.      爱护公共设施,室内门窗、桌椅、橱俱等应妥善保管。公寓内设备如有损坏,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修,人为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3.      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的规定,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乱拉电线、网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要求的照明用具。公寓安装一户一表(水表、电表)实行限额用电、用水,禁止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功率的电器。

4.      爱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杜绝火灾隐患,应熟知灭火知识及逃生知识,紧急情况下通过消防楼梯疏散。

5.      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在公寓内喝酒抽烟;严禁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6.      讲究卫生,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每天由值日生打扫房间并把垃圾带到楼外指定地点;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不随地吐痰;禁止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

7.      维护公寓安全。学生出入公寓须携带有效证件;严格遵守学生住宿制度;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好各自的物品,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注意防盗。

8.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假期管理规定,按时离校、返校,假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因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

9.      模范遵守公寓各项规定,争创“文明宿舍标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搞好公寓管理工作。

10.  每周由专职安全卫生检查员随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评比结果,计入综合评定成绩。每学期中心依据《学生宿舍达标升级考评细则》对学生宿舍实施达标升级考评。

11.  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学生本学期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该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

12.  “文化建设标兵宿舍”、“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称号是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德育测评的重要依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期初报学生处及各学院,并由各学院记入学生档案。

13.  “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是考核学生政工干部和德育成绩的重要依据。

14.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15.  学生公寓内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    对在学生公寓楼内违反规定打扑克、打麻将(包括存放麻将)或赌博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二)    在学生公寓楼内高声喧哗,播放音乐音量过大,在宿舍内或楼道打球、运动,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    对在学生公寓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处理。

(四)    对在学生公寓内饮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公寓内燃放鞭炮,聚众吵闹或参与哄闹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对盗窃公寓内公私财物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七)    对故意损坏门窗、玻璃、桌椅、橱俱等公共设施者,除令其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私调床位、私开房间或私自调换房间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

(九)    未经允许私安电器插座、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乱拉电线及网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一切电器,严禁存放、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暖器、电饭煲、热水器等电热器具,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事故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责,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或存放酒精炉等,违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抽烟等,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照明器具,违者除没收所涉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       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涂抹污物;进行各种球类活动;饲养小动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       未经批准,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       男女生在公寓区有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公寓夜间按规定时间关闭楼门,住宿学生在楼门关闭期间返回宿舍的视为晚归,外出的视为早出。无特殊原因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出具学院书面证明。临时有急事者应由本宿舍宿舍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在公寓楼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之后由宿舍长或班长报至学院。无正当理由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早出或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经常早出、晚归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外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七)       禁止在公寓楼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的经营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私自进入公寓住宿的一经查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不遵守学校规定发生意外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九)       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采用故意刁难、阻挠手段,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       学生应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公寓管理工作。如有必要,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进入宿舍检查。